菲沃泰: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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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菲沃
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
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
董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
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出
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
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
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
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
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
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
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的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
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依照
前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
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原因、
影响以及后续安排,并充分揭示风险:
 (一)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暂停、终止或研发失败;
  (三)其他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
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
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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