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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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麦加芯
彩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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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麦加芯彩新材料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
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思诚路 1515 号 1 号楼 2 层大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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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2 月 5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
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 9:15 至 2023 年 12 月 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5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5,666,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46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73,005,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5980%。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
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78,671,92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44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小
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 12 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 7,132,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参加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32,3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040%。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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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兼总经理 WONG YIN YEE(黄雁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
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议案 4 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四)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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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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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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