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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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
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有权就所提名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名委员会认真、充分地给
予以考察,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初选人,择优提名;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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