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富能源: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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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外部审计、内部的审计等监督方式的有效结合,确保董事会对经理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天富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同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
见。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
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且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本公司证券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讨论结果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的制度;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拟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审计
委员会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涉及紧急、重大或确需尽快召开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开审计
委员会临时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
读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快递、微信、电子邮件或者电
子签名等表决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
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
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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