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普股份: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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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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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爱普香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爱普香料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进行监督,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
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协
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六条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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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提出独立意见;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对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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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
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
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
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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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
人、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提前两日通过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监
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会议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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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提交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
由。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
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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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录像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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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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