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银行保
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简称《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
独立判断,就聘任李彬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审核李彬女士简历,不存在《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
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具有履职所需的相关知识、
经验及能力。
三、同意聘任李彬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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