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音控股: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以
   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以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制度》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的股权、债权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
   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和熟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
   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
   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方针等;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
    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证e互动
    平台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中设立
    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坛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
    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当网
    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
    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
    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
    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此外,公司应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未披露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
    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
    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
    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
       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
       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
       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
       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
        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
        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重
        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
     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
     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
     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责任
     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
     事务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 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
     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第四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相冲突的信息;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监高和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传音控股盈利能力优秀,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