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天味食
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日届满且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6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
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
限售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863,8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
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吕先锫 陈祥贵 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