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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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
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
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
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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