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
开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也可以采
用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
方可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
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
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
召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
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述职报告中记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况及行使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
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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