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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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
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百川高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章程》和本
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中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
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
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
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
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
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
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该名会计专业人士应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可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
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关材料。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
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
提案。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
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
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应当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董事的提名、任免;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八)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九)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十)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
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
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及应当经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
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了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
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
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
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
分之五但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重大事项;
  (六)“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七)违法违规行为揭露日,是指违法违规行为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
台、电视台或者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
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八)违法违规行为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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