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川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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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
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
捷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
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
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
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
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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