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聚胶股份 股票代码:301283
是否存在该事
序号 事项 项(是/否/不 备注
适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 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 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是 否 包 括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上 市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是 否 说明前述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最 近 12个 月 内 因重 大 违法 违 规 行为 被 中国 证 监会 及 其 派出
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是 否 具 有《 公 司 法 》规 定 的 不 得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情形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 总 数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权 益数量的20%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
是
的 , 股 权 激 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
数量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条说明是否
存在上市 公 司 不 得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以 及 激 励 对 象 不 得 参
是
与 股 权 激 励 的 情 形 ;说 明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实 施 会 否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分 布 不 符 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是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 例 ;若 分 次 实 施 的 ,每 次 拟 授 予 的 权 益 数 量 及
占 上 市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比 例 ;设 置 预 留 权 益 的 ,拟 预 留
是
的 权 益 数 量 及 占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权 益 总 额 的 比 例 ;所 有 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是 否 超 过公 司 股本 总 额 的20%及其计算方法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应当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 划 拟 授 予 权 益 总 量 的 比 例 ;其 他 激 励 对 象
( 各 自 或 者 按 适 当 分 类 )可 获 授 的 权 益 数 量 及 占 股 权 激 是
励 计 划 拟 授 出 权 益 总 量 的 比例;以及单个激励对象通过
全 部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股 权激 励 计 划 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
否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或者授权日的确定
是
方式、可行权日、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
确定方法 。 未 采 用 《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第 二 十 三 条 、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方 法 确 定 授 予 价 格 、行 权 价 格 的 ,应
是
当 对 定 价 依 据 及 定 价 方 式 作 出 说 明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核 查
该 定 价 是 否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意见并
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权益
的,应 当 披 露 激 励 对 象 每 次 获 授 权 益 的 条 件 ; 拟 分 期 行
使 权 益 的 ,应 当 披 露 激 励 对 象 每 次 行 使 权 益 的 条 件 ;约 是
定 授 予 权 益 、行 使 权 益 条 件 未 成 就 时 ,相 关 权 益 不 得 递
延 至 下 期 ;如 激 励 对 象 包 括 董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披 露 激 励 对 象 行 使 权 益 的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披 露 激 励 对 象
行 使 权 益 的 绩 效 考 核 指 标 的 ,应 当 充 分 披 露 所 设 定 指 标
的 科 学 性 和 合 理 性 ;公 司 同 时 实 行 多 期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 后 期 激 励 计 划 公 司 业 绩 指 标 如 低 于 前 期激 励计 划 , 应
当充分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
应当明确 上 市 公 司 不 得 授 出 限 制 性 股 票 以 及 激 励 对 象 是
不 得 行 使 权 益 的 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
方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 是
方法)
( 10)股 权 激 励会 计 处理 方 法 ,限 制 性股 票 或者 股 票 期
权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方 法 ,估 值 模 型 重 要 参 数 取 值 及 其 合
是
理 性 , 实 施 股 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是
( 12)公 司 发 生控 制 权变 更 、合并 、分立 、激励 对 象 发
生 职 务 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 是
划
( 13)公 司 与 激励 对 象各 自 的 权利 义 务,相 关纠 纷 或 者
是
争 端 解 决机制
( 14)上 市 公 司 有关 股权 激 励 计划 相 关信 息 披露 文 件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的 承 诺 ;激 励
对 象 有 关 披 露 文 件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 是
益 返 还 公 司 的 承 诺 。上 市 公 司 权 益 回 购 注 销 和 收 益 收 回
程 序 的 触 发 标 准 和 时 点 、 回 购 价 格 和 收益的计算原则、
操作程序、完成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是 否 有 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以 同 行 业可 比 公司 相 关指 标 作 为对 照 依据 的 ,选 取 的 对
照 公 司 是否不少于3家
限售 期、归属期、 行权期合 规性要求
限制性股票(一类)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
的间隔是否少于1年
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 票 总 额 的50%
限制性股票(二类)授予日与首次归属日之间的间隔是否
少于1年
是
的50%
年
届满日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
对 象 获 授 股票期权总额的50%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监 事 会 是否 就 股权 激 励计 划 是 否有 利 于上 市 公司 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
表意见
上 市 公 司 是 否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并 按 照
《 股 权 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
是
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是
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
是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是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
是
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否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否
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
是
事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是
上 市 公 司 如 聘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报 告 所 发
表 的 专 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 不适用
要求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表决
本 公 司 保证 所 填写 的 情况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合 法 , 并承 担 因所 填 写情 况 有 误所 产
生 的 一 切 法律责任。
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注 1: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曙光先生、
刘青生先生和范培军先生。
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投融资并购及重大决策事项等方面起到重要关键作
用。因此,本激励计划将陈曙光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自
律监管指南》《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品销售、市场推广、渠道建设、品牌宣传、资源整合等方面具有丰
富经验和突出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刘青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
展需要,符合《自律监管指南》《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心技术人员,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品研发、技术升级、工艺产业化等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和突出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范培军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符合《自律监管指南》《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上述 3 名激励对象之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一位中国香港人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在于:该名激励对象是所在部门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产品技术、生产工艺、供
应链整合、海外业务发展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公司拟通过本激励计划实现核心人
才的吸引、激励与保留,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目标实现及价值提升。因此,纳
入该人士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该名激励对象需要完成
证券账户的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