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
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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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
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配合前期准备、
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查、
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
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
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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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
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
第十四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审计委员会意见、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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