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普赛斯: 远期结汇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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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
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一)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约,约定将
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交割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
时,即按照该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二)外汇期权业务,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是否拥有按照规定汇率买
进或者卖出一定数量外汇资产的选择权,期权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相应期权费
后获得一项权利,即期权买方在支付一定数额的期权费后,有权在约定的到期日
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协定汇率和金额同期权卖方买卖约定的货币,同时期权的买
方也有权不执行上述买卖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
期权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
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
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
慎预测,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远期结汇售
汇、外汇期权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
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汇售汇、
外汇期权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
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
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汇售汇、外汇
期权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
负责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
管理;
负责收集与汇率相关的资讯,参与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
性的分析;
  第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财务部、证券部收集跟汇率相关的资讯,财务、外贸相关人员结合外汇汇率
的走势等影响汇率波动的因素进行研究和判断,根据交易金额权限交由公司管理
层或其授权人员、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由财务操作人员实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
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
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
权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
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
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合约中
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
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的,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
况;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
告,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远期结汇售汇、外汇期权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档案室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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