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聚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聚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
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 2024 年度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
易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4 亿元(或等值外币),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开、
公正的市场原则,定价公允,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
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预计公司 2024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Sui Martin Lin、罗晓光、葛光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