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3-08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
根 据本次 回购方 案,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
分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拟回购总
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按本
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8.51 元/股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为 587.55 万股至
购期限届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在本次回购期间,若公
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
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相应调整。
本 次 回 购 股 份的 实 施 期 限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6 个月。公 司将根 据股东 大会的 授权,在 回购期 限内根 据市场 情况
择 机 做 出 回 购决策 并予以 实施。
债 权 人 需 知晓的 相关 信息:
由 于 公 司回 购 的股 份 将在 披露 回 购结 果 暨股 份 变动 公 告后 予 以注 销,
导 致 公 司注 册资 本 相应 减 少,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公 司法 》 《深 圳 证券
交 易所创 业板股 票上市 规则》《深 圳证券 交易所 上市公 司自律 监管指 引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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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回 购股 份》 及 《公 司 章程 》等的 相关 规 定, 公 司债 权人 自 接到 公 司通
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者 自本公 告披露 之日起 45 日 内,均 有权凭 有效
债 权 文 件及 相关 凭 证要 求 公司 清偿 债 务或 者 提供 相 应担 保。 债 权人 如 逾期
未 向本公 司申报 上述要 求的,不会因 此影响 其债权 的有效 性,相 关债务(义
务 ) 将 由 本 公司根 据原债 权文件 的约定 继续履行 。
一 、 债 权 申 报所需 材料
公 司 债 权人 可 持证 明 债权 债务 关 系存 在 的合 同 、协 议 及其 他 凭证 的原
件 及 复 印件 到公 司 申报 债 权。 债权 人 为法 人 的, 需 同时 携带 法 人营 业 执照
副 本 原 件及 复印 件 、法 定 代表 人身 份 证明 文 件; 委 托他 人申 报 的, 除 上述
文 件 外 ,还 需携 带 加盖 法 人公 章并 经 法定 代 表人 签 署的 授权 委 托书 和 代理
人 有 效 身份 证件 的 原件 及 复印 件。 债 权人 为 自然 人 的, 需同 时 携带 有 效身
份 证 件 的原 件及 复 印件 ; 委托 他人 申 报的 , 除上 述 文件 外, 还 需携 带 授权
委 托 书 和 代 理人有 效身份 证件的 原件及 复印件。
二 、 债 权 申 报具体 方式
债 权 人 可 采 用信函 或电子 邮件的 方式申 报,具体 方式如 下:
( 1) 以 信 函邮 寄方式 申报债 权的, 申报日 期以寄出 邮戳日 为准;
( 2)以电子 邮件方 式申报 的,申 报日期 以公司 收到电 子邮件 日期为 准,
电 子 邮 件 标 题请注 明“申 报债权 ”字样 。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