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
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
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
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
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
在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战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战略委员
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
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六条 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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