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杭
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或
者监事的情形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差额选举。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鼓
励公司实行差额选举。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五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监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
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七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之
前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应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
累积投票制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
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标
明在一张选票上,对每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只设“投票权数”项,不设反对票或
弃权票。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投票时,应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后“投
票权数”项标明其对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投票表决权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将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该
等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表决权数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则
该等选票无效。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
数。
第十一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或监事,以所得投票
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
一以上者当选。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
第十二条 在进行差额选举时,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
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董事、监事
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监事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
举。
第十三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
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监事在
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已当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后,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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