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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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以下称“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
督作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山
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积极配合公司
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
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 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和其他相关材料。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
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
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
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第六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
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
事应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现改聘情形,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
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 情况出
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
以披露。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的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
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
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
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在年报披露前30日内和年度业绩快
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三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
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
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修改时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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