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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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93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23-060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
人邱亚夫先生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01 号)、(编
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02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亚夫先生、张义英女士、杜元姝女
士、苏晓女士、徐长瑞先生、黄利群先生、李井新先生、李艳宝先生、杨成先生、
胡骏华先生、王科林先生、卢浩然先生、王琳瑛女士、李泉林先生: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
邱亚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如意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涉案期间,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科技)为如意集团控
股股东;邱亚夫为如意集团和如意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山东如意时尚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时尚)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意科技、如意时尚是如意集团的关联人。
雍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及张家港保税区晟晖广和毛棉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并向上述
三家公司预付货款的方式,累计将 59,400 万元最终划转至如意科技银行账户。
上述如意科技对如意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所涉金额占
最近一期(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77%,占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
年度报告净资产的 21.46%、21.41%。截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如意科技已向如
意集团归还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以下简称维信基金)86,500 万元合伙企业份额。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所涉
金额占如意集团最近一期(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40.27%,占 2019 年年度
报告净资产的 39.59%。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
条第二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1.1
条、第 10.2.4 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但未及时
披露。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
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意集团应当在 2019 年半年
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
将上述收购维信基金份额事项披露为关联交易,但未予披露。
  我局认为,如意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如意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邱亚夫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罚款 1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 200 万元。
  三、对张义英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四、对杜元姝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晓给予警告,并处以 65 万元罚款。
  二、对徐长瑞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黄利群、李井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5 万元罚款。
  四、对李艳宝、杨成、胡骏华、王科林、卢浩然、王琳瑛、李泉林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邱亚夫的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张义英、杜元姝的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
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
决定:对邱亚夫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义英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
杜元姝采取 3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
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
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正式行政处罚
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化解流动性危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如意科技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向公司归还完毕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法规认识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合规性的认知,公
司及董监高将虚心接受处理决定,针对具体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
施进行整改,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为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公司于 2023 年 4 月对董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换届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提升上市
公司合法合规运营水平。
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内外培训,促进提高相关人员规范运
作的意识,坚决杜绝其他违规事项的发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上市公司健康、稳定、持续
的发展,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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