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3-041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指定
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辞职情况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
书陈保华先生的辞职报告,陈保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
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
务,辞职后将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
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陈保华先生的原定任期为 2023 年 8 月 7 日至第二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保华先生未直接持
有公司股票,其在国金证券海科新源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 0.91%份额;其配偶或关联人未持
有公司股份。陈保华先生离任后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陈保华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陈保华在任期间
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
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股东提名,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拟补选尉彬彬先生为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
事会届满之日止(尉彬彬先生简历见附件)
。
公司独立董事对补选非独立董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同意提名尉彬彬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指定副总经理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情况
为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同意聘任
尉彬彬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尉彬彬先生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指定副总经理尉彬彬先生代为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对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尉彬彬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546-7061006
传真:0546-7061006
邮箱:dongban@hi-techspring.com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路 23
号
邮政编码:257000
四、备查文件
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尉彬彬先生简历
尉彬彬先生,1981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本科学历,硕士研究生,会计学专业,审计师、高
级合规师、高级经济师,有着丰富的运营及业务、财务管理
经验。2007 年 8 月至今,历任海科化工财务部税务会计、会
计主管、财务部长、财务核算中心副主任、市场部总经理、
运营部副总经理、质控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海科化工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
截至目前,尉彬彬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东营
市派克斯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26.4327
万股,间接持股比例为 0.12%;尉彬彬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尉彬彬先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
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