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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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3 年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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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
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兰香
湖南路 1000 号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9 名,代表股份 120,246,981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82.196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 , 出席 本次 股东 大 会 现 场 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 代 理 人 为 11 名, 代 表 股 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8 名,代表股份 19,613,6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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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议案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
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经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4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在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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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120,246,981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
同意:120,236,42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反
对:933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弃权:9,625 股,占
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0,591,027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7%;
反对:933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9,62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8%。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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