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鹏博士: 鹏博士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版)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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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战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健全投资战略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战略决策的科
学性,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战略委员会
(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以及可持续发展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
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董事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及时补
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细则履行相关
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等情况开展研
究、分析和评估,提出可持续发展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由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向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根据立项意向书对外进行协议、合
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四)由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在紧急情况时,在确认通知到达全体委员的前提下,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如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
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管理层及其他相
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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