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
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
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提交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为达到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包括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能够有效反映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体现公司最终经营成果,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考核的设定已充分考虑
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安排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
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4)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
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
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
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
独立董事:吴胜涛、赖向东、黄跃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