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
程》”)和《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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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
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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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
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
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
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
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
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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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
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
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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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收集整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
整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时传递给公司管
理层;
(三)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五)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九)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
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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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情况;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诚实信用、有责任心和心理承受能力;
(四) 熟悉证券市场,得到必要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五)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临时公告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等。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公
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
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
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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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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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