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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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3 第 010260 号
致: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恒润”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以下简称为“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
法》”)、
“《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就
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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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
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
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调整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调
整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
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
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鉴于在后续认
购等相关事宜办理过程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资格。基于上述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已授予未登记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由 490 名调整为 489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1200 万股调整为 60.0400 万
股,0.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
行申报登记。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本次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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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本次调整
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
《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等材料,本
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在后续认购等相关事宜办理过程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基于上述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对本激励计
划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490 名调整为 489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1200 万股
调整为 60.0400 万股,0.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申报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
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
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