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回购股
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
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合理性
和必要性。
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42 元/股(含)
,资
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
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
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下接签署页)
-1-
(此页无正文,为《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魏安力 曲国霞 孟 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