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强: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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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和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
                      协调等职能作用,维护投资
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新
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
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年度报告公布
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三)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事中跟进,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
步审计意见的事后沟通;
  (四)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的及时披
露。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
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
情况。
     第五条   独立董事依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
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与公
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审计机构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
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
绩预告更正情况。
  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注册
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
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
及时整改。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会根据情况对公司部分独立董
事发出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相关独立董事要高度关注并相应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
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
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可以要求
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
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需要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
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要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附件 1:独立
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模板”所列九大类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
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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