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
日后调整)的核查意见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日后调整)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具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基于上述以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现对本
激励计划已授予未登记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
容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490 名调整为 489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1200
万股调整为 60.0400 万股,0.08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不再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申报登记。除上述情形以外,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审
议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且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以及相关决议,对本激励计划已授予
未登记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本激励计
划的激励对象由 490 名调整为 489 名,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1200 万股调整为
海分公司进行申报登记。
特此说明。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