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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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488          证券简称:展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9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直系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宋传秋先
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交易股票情况的说明及致歉函》
                        ,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宋传秋先生就任
公司董事及副经理后,其父亲宋国伟先生于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期间存在买卖
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
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基本情况
   经核查,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前,宋国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13,000 股, 其在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 7,300 股,买入均价 7.1138 元/股,成交金额合计
元,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为 7,300 股,累计收益为 4,698.36 元(计算方法:交易收益=卖出金额
合计 154,154.00 元-买入金额合计 51,931.00 元-期初持有 13,000 股购入成本 96,940.00 元-交
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 584.64 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宋国伟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0 股。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直系亲属在买入公司股
票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宋传秋先生及其父亲宋国伟先生亦积极
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上市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上述规定,宋国伟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 4,698.36 元已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上交
至公司账户。
  (二)经向宋国伟先生核实,其买卖公司股票系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独立判断作出的自主
决定,上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宋传秋先
生寻求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宋国伟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错误行为,对因上述短
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
类情况。
  经向宋传秋先生核实,其本人对上述短线交易并不知情,并已就上述事项督促其父亲学习相
关法律法规。宋传秋先生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
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加强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保证不再发生
此类情况。
  (三)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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