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石头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石头世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
席可以指定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时
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本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可以根据需要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
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或者直接向监
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需由发出提议
的监事本人签字。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至少分别提前 10 日和
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在表决票上作出同意、反对、弃权其中一种的表决意见,
并在事后整理完成的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
后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截止期限之前以邮件、传真或专人等形式送达至监事会,
送达的上述文件非为原件时,应尽快将原件送达公司归档。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监事未按照会议通知中指定的方式、期限及地址送达表决票的,可以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
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
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人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
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会后应及
时审查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邀请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
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
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的书面或举手方式表决,每一监事有一票表
决权。如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需进行详细明确的会议记录。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非现场会议召开时存在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可以敦促相关监事在合理期
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或表决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
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