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并充分了解了被提名
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
未发现被提名人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被提名人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纪律处分,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
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灵辉先生的任职资格及其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我们一致同意提名李灵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李灵辉
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无正文)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沈振山 任 笛
周 梅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