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制度的指导意见》《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铁
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
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
满足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本
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戈德伟、杨为乔、徐秉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戈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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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徐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