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拟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
内部控制审计要求,且该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2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
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