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
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
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
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能够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
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 久 华 沈 义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