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
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根据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全部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
董事长或其指定的再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的实施。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乔 久 华 沈 义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