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 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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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对公司的行为在独立客观的基础上发表意见;并应当是能够有足够时间和
精力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的专家或学者;
  (五)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规定、《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
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公司独立董事不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
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未与公司
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条 独立董事除了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同时
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四人,其中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独
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公布相
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交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五)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并对中小股
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在公司任期不得
连续超过两届。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独立董事提名的股东大会提案应当列入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连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有
关情况通知各位股东。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解除独立
董事的职务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
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除了具有《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
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
情况。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
第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
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三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
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
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
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
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
履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董事会秘书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
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具
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
  (一)独立董事可以从公司获取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须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
                                “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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