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福事特液
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
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为
专业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有义务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
提供有关审计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及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提议时、
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经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召开。审计委
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的,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审计委
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
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
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审计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
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
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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