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 范江西福事 特液压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 称“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
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举
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
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员的执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
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
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
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有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足”
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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