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重工: 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首次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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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3-082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
套公司”)为仲裁的被申请人。
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主张的请求,需在双方进一步举证或司法鉴定的基础
上确认,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应以最终仲裁结果为准。此次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成套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套公司于近日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的
(2023)乌仲应字第 353 号仲裁通知书。根据仲裁通知书,内蒙古
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
                    )因合同纠纷向成
套公司提起仲裁,乌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此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
   乌海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双方当事人情况
   法定代表人:蔡华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MA0QWARC21
                     第 1 页 共 4 页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孟祥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26042816N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 169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仲裁的背景情况
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40 万吨/
年电石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
                 ,合同总金额 50,180 万元,合同
范围包含 4 台电石炉、2 台石灰窑及配套设施,并已于 2023 年完
成施工建设及设备的安装调试。其中,2 台电石炉及公辅配套设施
于 2023 年 7 月完成中间交接,取得了华恒公司与工程监理的签字、
盖章确认并已投产;剩余 2 台电石炉与石灰窑中间交接材料已由工
程监理于 2023 年 10 月签字、盖章并提交华恒公司,但华恒公司因
资金紧张,始终拖延确认。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成套公司自 2023
年 8 月以来,一直积极催要华恒公司拖欠成套公司的到期安装调试
款,且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华恒公司电石炉土建交安时间严重拖
期、未按照图纸要求的标准交付土建工程等情况,要求华恒公司给
予补偿。与此同时,成套公司已着手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成套
公司合法权益。
  (二)申请人仲裁请求
  近日,成套公司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通知书,华恒
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成套公司提起仲裁,乌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截
至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仲裁请求内容如下:
                                    《内
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40
                 第 2 页 共 4 页
万吨/年电石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和《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与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电石项目
EPC 技术协议》。
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全部工程款退还完毕之日(以 351,260,000 元
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为利率)。
和性能考核赔偿金 2,700,000 元。
元(包括窝工费、补救重做费用、外购原料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以上第 2 至第 4 项仲裁申请,合计金额 393,700,657.75 元。
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40 万吨/年电石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
项下已安装设备拆除离场,拆除运输等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付该部分工程的价款,则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该部分工程
和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开具该工程款项的等额增值税发票。
  (三)财产保全事项
  暂未收到涉及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
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其他
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累计涉案金额
为 7,938.57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资产的 1.19%,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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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
件涉及金额约为 4,845.26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约为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成套公司已组织律师对此次仲裁事项进行分析,认为成套公司
并没有构成合同解除的违约行为,华恒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既
不符合合同履行的客观事实,也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华
恒公司拖欠成套公司的安装调试款等违约情况,成套公司将在法定
要求时间内,向乌海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维护成套公司的合法
权益。
   由于本次仲裁事项目前处于仲裁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华
恒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需在双方进一步举证或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确
认,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应以最终仲裁结果为准。此次仲裁事项不会对公司及成套公司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
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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