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证券之星 2023-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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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资料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一)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 年 12 月 11 日 14:00 时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一)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2 月 11 日
                         至 2023 年 12 月 11 日
    (三)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参加人
    (一)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15时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在履
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均有权出席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四、会议议程
    (一)审议事项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三)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之 一
           关于向各合作融资机构申请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满足公司生产运营和业务发展等融资需求,
                     根据公司 2024
年度运营情况,在与各合作融资机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金融
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财
务公司等)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公司 2024 年度拟向各
合作融资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 150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公
司办理各合作融资机构授信范围内的各类融资业务,其中单一融
资机构授信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
  各融资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以该融资机构实际审批的额度
为准,具体融资金额、融资方式将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决定,如
融资机构需公司提供担保、抵押等,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本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二
 关于拟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优化债务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根据《公
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
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及不超过人民币
   一、本次发行方案
 项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规模    拟一次或分次注册各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一次或分期择机发行
        补充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和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交易商协会
资金用途
        认可的用途
发行期限    不超过 1 年          不超过 270 天
发行利率    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
发行对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发行方式    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本次发行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注册发行工作,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一切事宜,包括
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
求,制定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条款,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期限、分期发行额度、发行利率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
切事宜;
  (二)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
  (三)签署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
  (四)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
毕之日止。
  三、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
  本次注册发行方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并经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获准后实施。
  请予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三
       关于延长公司注册发行中期票据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一、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
 (公告编号:2021-053)
               。会议同意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一次或分次注册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的中期票据。根据该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负责全权办理本次注册
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事宜有效期,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将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期
满。
     二、本次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延长有效期情况说明
   目前,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已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审核。为确保本次注册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拟将本次注册
发行中期票据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决议及授
权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24 个月,
                 即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27 日。
   除对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期限进行延长外,本次注册
发行中期票据方案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均不发生变
化,上述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请予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四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证监会新颁布
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修订《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比表已于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登载,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
查阅。
  本议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请予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五
    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
选举,切实保障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制度全文已于 2023 年 11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敬请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会审议事项之六
     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的意见》,推动形成更加科学的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促进独立董
事发挥应有作用,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并于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
  为规范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
量,公司对照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
作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全文已于 2023 年 11 月
请查阅。
  本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予审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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