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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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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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325号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
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2023年11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
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
业基地4栋B座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召开方式与
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2名,持有公司股份243,695,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1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股
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
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的
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其他新的议案提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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