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公
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通
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和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过仔细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事前
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我们认为该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
向,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该报告(修订稿)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品种选择、发行对象、定价依据以及发行可行性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回报措施,符
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
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汪形艳
何 琪
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