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道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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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会 计 师事 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 圳 市 亿 道 信息 股 份 有限 公 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选 聘 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
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所确定的选聘程
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
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
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
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
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
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
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
选聘。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
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
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
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
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
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
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
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
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
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
理活动。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
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将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
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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