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审 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含)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协助单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协助单位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在会议召开前向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协助单位在需要时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因工作需要,并
经董事会批准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就相关事项要求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到会说明情况、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