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侵
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以提高管
理效率和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同意在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该计划。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