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董事人员调
整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我们从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学历背景、从业经
验等多方面进行资格审核,我们认为李宁先生、陈灵明女士
作为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之
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之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李宁先生和陈灵明女士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