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 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的审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2-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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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的审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董事人员调
整事项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我们从相关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学历背景、从业经
验等多方面进行资格审核,我们认为李宁先生、陈灵明女士
作为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之
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之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推荐李宁先生和陈灵明女士为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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