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0 证券简称:重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3-099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否决、修改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1 月 30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1 月 3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30
日 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 103 号中国工艺大厦一
层,重药集团北方销售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泉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2023 年 11 月 28 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
券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召开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股 东 出 席 的 总 体 情 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20 人, 代 表股份
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412,471,7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867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 人,代表股
份 130,178,3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30,177,3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26%。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28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0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5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2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0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0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37,060,3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96.25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9,865,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的 69.0323%。
表决结果:通过。
总 表 决 情 况 :同 意 1,068,283,618 股 , 占出 席会 议所 有 股东 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1,088,4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0173%;反对 9,089,9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982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
所任为、张丙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