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国资函〔2020〕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响的核心骨干,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亦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股5%
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工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
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象条件。此外,公司有7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有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授予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人数由407人调整为331
人,授予总量由14,795,176股调整为12,133,923股。除上述调整内容
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同时,因轮值总经理张耿城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近
亲属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根据《证券
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暂缓授予张耿城先生349,537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意确定2023年11
月30日为授予日,以15.3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330名激励对象授予
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
吴建林 肖 梅 张焕燕